通 知
各二级党组织: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要求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专题学习研讨,把条例纳入党员干部培训必修课,切实增强遵规守纪的自觉性,在此次专题学习中,要重点学习有关组织纪律方面的内容。
按照省教育厅纪检组通知要求,各基层党组织要于3月7日前组织开展专题学习研讨,重点学习中共中央印发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一)(二)项等重要内容,做到入脑入心、见行见效。
现将相关内容转发给你们,请各基层党组织认真学习,将宣传工作融入日常,引导全体党员干部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将纪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为实现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附件: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节选)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节选)
纪委综合监察室
2024年2月27日
附件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节选)
(中共中央于2023年12月19日印发)
第七十八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九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上述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条 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附件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节选)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23年11月6日印发)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三)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
……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