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领域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常见问题(一):违规吃喝类

作者: 时间:2025-04-26

一、违规吃喝类

1.什么情况属于“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

“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主要是指公务接待安排的迎送方式、陪同人数、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住宿、用餐以及出行活动的标准和范围超过了《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当地公务活动接待的规定标准,或者在公务接待活动中,接待单位在安排用餐时多次宴请,或者陪餐人数过多,或者超过用餐标准,提供高档菜肴或者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或者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接待等奢侈浪费行为。

2.使用科研经费给科研人员发放餐补或组织各类聚餐、庆功宴是否合规?

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原则,是否允许发放餐补或组织聚餐需结合具体用途和政策规定综合判断。根据《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办法》《辽宁省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科研项目中的“会议费”“劳务费”等科目可按标准列支与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的餐饮支出,例如科研团队集中研讨、学术交流等活动中的工作餐,需提供会议通知、参会人员名单、费用明细等凭证。但以下行为属于违规:(1) 以“餐补”名义发放现金:科研经费不得用于发放与科研工作无关的福利性补贴,若将餐补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个人,无论金额大小,均违反科研经费管理规定;(2)组织与科研无关的聚餐、庆功宴:借科研之名组织私人聚会、庆祝活动,或超标准安排高档餐饮,属于变相公款消费。例如,某高校科研团队以“项目结项”为由,使用科研经费在五星级酒店举办豪华庆功宴,被认定为违规,相关责任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被追缴费用;(3)虚构事由套取经费:通过虚列餐饮支出、伪造报销凭证等方式套取科研经费,无论是否用于聚餐,均涉嫌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骗取公共财产”,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党纪责任。需要注意的是,科研活动中的合理餐饮支出需符合“必要性、真实性、合规性”原则,提前履行审批程序,并留存完整报销材料。若科研人员对费用支出性质存疑,应主动向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或财务部门咨询,避免因“打擦边球”触碰纪律红线。违反规定的,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

3.高校公务接待时可以供应酒水或自带酒水吗?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上酒,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所以在高校公务接待中,严禁酒水供应,高校管理人员务必严守酒水供应规定。若违规供应酒水,不仅可能面临费用无法报销的情况,还会因违反党纪规定,受到相应纪律处分。2014版《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十条“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2024版《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工作餐“不得提供香烟,不上酒”,这一规定变化体现了“越往后越严”的执纪导向,所以按照最新的规定无论是自带还是公款供应,都是明确禁止上桌的。即便是个人支付费用的自带酒水,也可能因“变相提供礼品”或“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被认定为违规。因此,合规的公务接待应坚持“三不原则”:不提供、不接受、不饮用任何酒类。

4.为促进学生实习就业,高校在走访用人单位期间,可以接受企业宴请吗?

高校在走访用人单位期间,原则上不可以接受企业宴请。这一规定主要基于多方面的考量。从维护教育公平和高校形象的角度出发,高校肩负着为学生提供公正、优质实习就业资源的责任。若接受企业宴请,容易让人产生利益输送的误解,损害高校在学生及社会公众心中的公信力。在政策法规方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明确规定,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要给予党纪处分。高校走访用人单位是执行公务的行为,接受企业宴请很可能影响到后续在学生实习就业安排等方面的公正性,属于违反党纪的潜在风险行为。如果企业出于礼貌,邀请高校走访人员进行简单的工作餐交流,且餐食标准符合节俭原则,不涉及高档菜肴和酒水,同时提前向学校报备并获批准,这种情况下可视作特殊情况。但总体而言,高校教职工在走访用人单位期间,要时刻保持纪律意识,谨慎对待企业宴请,以确保实习就业工作的公平公正开展。

5.高校组织外事或学术活动中超标准安排餐饮、茶歇是否违规?

高校在组织外事或学术活动时,超标准安排餐饮、茶歇属于违规行为,需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相关政策法规。从政策法规层面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明确禁止“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这一规定不仅适用于公务接待,也涵盖外事、学术等各类活动。从实践操作层面看,超标准安排易滋生奢靡之风。此外,即使活动经费来自社会捐赠或企业赞助,仍需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不得变相用于超标准接待。《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需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严禁超规格、超范围接待。值得注意的是,外事活动的特殊性并不构成超标准接待的理由。学术活动中的茶歇同样需遵循节俭原则,茶歇仅可提供简餐和普通饮品,虽然目前虽无全国统一的量化标准,但各单位均应制定相关制度对茶歇费用控制、品类选择及适用范围作出明确规范,避免铺张浪费。若高校确因活动需要调整餐饮标准,需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外宾宴请标准如需突破,需报分管领导审批,并在接待清单中注明原因。但此类调整仅限于特殊情况,且不得超出合理范围。综上,高校在组织外事或学术活动时,必须严格执行餐饮、茶歇标准,杜绝超规格、超范围接待。违反规定者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规追究责任,涉及公款浪费的还需追缴相关费用。高校教职工应强化纪律意识,将资源集中于活动本身的学术价值和社会效益,而非追求形式上的奢华。

6.以慰问等名义用公款购买高档礼品、组织校外聚餐是否合规?

不合规,此类行为本质上是变相的公款消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高校廉洁自律要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属于违纪行为。慰问活动的核心是传递组织关怀,需遵循“节俭、精准、务实”原则。高校对困难职工的慰问,应聚焦基本生活需求,如米油、慰问金等,而购买高档礼品,明显超出正常慰问范畴,属于借慰问之名行享乐之实。此类行为易滋生三种不良倾向:一是混淆公私界限,将慰问经费异化为“福利基金”,破坏分配公平性;二是助长奢靡之风,高档礼品和聚餐与高校倡导的艰苦奋斗传统背道而驰;三是暗藏利益输送,可能借慰问名义向特定对象倾斜资源,甚至演变为权钱交易。高校作为教育机构,必须坚守育人初心,将有限资源用于教学科研和师生服务。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纪检监察部门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并追缴相关费用。教职工应时刻牢记“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让慰问活动回归“解民忧、暖民心”的本质,杜绝任何形式的铺张浪费和违规操作。

7.教职工以加班工作为由,多次使用公款订购外卖并选择明显超出日常用餐标准的高价菜品,此类行为是否被允许?

此行为本质上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涉及多重纪律风险。此类行为可能构成三种违纪情形:一是超标准开支,如辽宁高校普遍规定工作餐人均不超过80元,若选择单价100元以上的刺身、海鲜套餐等高价菜品,即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十四条关于“不得超标准用餐”的要求;二是虚假报销,若虚构加班事实或虚增用餐人数,可能触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虚列支出套取资金”条款;三是奢靡之风,即使未直接超标,长期食用高价外卖也可能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问责。为避免触碰纪律红线,高校教职工应注意三点:首先,明确标准界限,主动了解本单位工作餐管理细则;其次,规范报销流程,财务部门应加强审核,对频繁报销高价外卖“工作餐”的情况启动专项核查;最后,强化纪律意识,教职工应警惕以“工作餐”“误餐补助”名义报销私人聚餐费用,此类行为可能构成违纪甚至贪污或职务侵占。

8.教师在指导学生竞赛期间,用学生竞赛经费请学生聚餐,是否妥当?

教师在指导学生竞赛期间使用竞赛经费请学生聚餐原则上不合规。竞赛经费属专款专用,应严格用于报名费、材料费等竞赛直接支出,随意组织聚餐易构成超范围支出。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高校经费管理规定,若聚餐与竞赛无直接关联(如庆祝、联谊),或未纳入预算、超标准消费,违反“无预算不支出”原则。确需安排工作餐的,需满足:1.属竞赛必要环节(如赛后总结),并提前在预算中列明“工作餐”并附会议通知;2.优先选择校内食堂,人均费用不超过单位标准,禁止烟酒;3.履行审批程序,报销时提供消费明细、人员签到表等。非必要聚餐可自付费用或通过合规渠道解决,确保经费用于提升竞赛质量,维护高校廉洁教育生态。

9.是否可以用学生活动经费或者部门办公经费为学生购买加班盒饭?

学生活动经费和部门办公经费的使用应严格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规定,学生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开展思想教育、学术科技、文体竞赛等学生集体活动;部门办公经费则用于保障日常办公运转,如耗材购置、设备维护等。若学生因参与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如学术竞赛、文艺汇演等)需临时加班,且活动预算已明确列支合理范围内的餐饮费用,可按规定程序使用学生活动经费统一购置工作餐,但应严格控制标准(如普通盒饭、校内快餐等),不得超范围采购高档餐饮或变相发放福利。若学生加班属于部门常规职责外的事务(如协助教师处理行政工作),则不得占用部门办公经费解决餐费,此类支出既不符合经费用途,也易引发违规发放补贴问题。经费支出必须坚持“集体决策、公开透明”,履行事前审批程序,留存消费明细及参与人员名单备查,避免个人随意支配或“搭车报销”。若未经批准擅自动用经费、超标准列支或虚构加班事实套取资金,均违反财经纪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等规定,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0.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是否需要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从制度规定适用来看,中央八项规定精高校领域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已经通过法定程序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中。也就是说,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仅针对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也适用于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所有公职人员均应严格遵守落实。违反相关纪律和法律法规要求的,均可以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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