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属院校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事项范围、基本流程和注意事项都是什么?
2021年3月,中共辽宁省委教育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印发了《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此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包括: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本人及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的婚礼、丧葬、生日寿诞、私人纪念日、乔迁新居、开业庆典、儿孙喜庆(出生、满月、升学、留学、参军等)、职级晋升、工作变动、生病住院、出国(境)等事宜。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宴请规模须限于15桌(含15桌,每桌10人)以内,车队车辆须限于10辆(含10辆)以内。严禁以“答谢宴”等名义“化整为零”、多次操办和违规异地操办。各单位党组织在教育管理所属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工作中负主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单位纪委在监督所属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负监督责任,纪委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须报告登记。办理婚礼等喜庆事宜(包括生日寿诞、私人纪念日、乔迁新居、开业庆典、儿孙喜庆等),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报告登记;办理丧葬、生病住院事宜,应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登记。必须将所办理的事项、时间、地点、规模桌数、用车数量、宾客人员构成以及其他需要向组织说明的情况向本单位党组织做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一般采用填写《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单》的方式按程序报告,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详细说明的,还可附具体情况说明与《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单》一并报告。
其中有几项需特别注意的禁止性事项:
1.严禁因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干扰和妨碍生产、生活、工作、交通等正常秩序,严禁侵犯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严禁借机敛财;
2.严禁本人及家庭成员邀请或授意他人邀请其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3.严禁违规收受礼品、礼金,严禁违规动用公款、公物、公车;
4.严禁进行超过一般民风习俗的仪式和具有封建迷信色彩的祭祀等活动;
5.不得借工作变动、职级晋升、出国(境)等事宜之机举办个人庆贺活动。
2.我提前向组织报备了婚丧喜庆事宜,但是实际操办时稍微超出了报备的规模,这算违规吗?
向组织报备的目的就是为了接受组织监督,所以必须严格按照报备内容进行操办。若实际操办规模、邀请人员范围等超出报备内容,可能会违反组织纪律。即便超出幅度不大,也应提前向组织说明情况并获得许可,否则就可能构成违规违纪。比如,你报备婚礼邀请人数为150人,实际邀请了180人,即便增加的30人都是亲属,但由于事先未向组织说明人数变动情况,依然需要向组织报告。即:对因不可预知的因素,导致设宴桌数、宴请人数等超出报告备案内容,事后及时作出补充报告,且不存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形的,可视情运用谈话提醒等第一种形态予以处理。组织要求报备,就是为了全面掌握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情况,确保其行为符合规定,维护队伍的良好形象。若随意超出报备规模,会让报备制度形同虚设,影响制度的刚性和公信力。
3.领导子女结婚下属能随礼吗?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要给予党纪处分。下属作为领导的管理对象,其随礼行为天然带有职权依附性。例如,某高校党委书记在亲属红白喜事中收受下属礼金,虽未明确请托事项,仍因“可能影响公正履职”被问责。若下属与领导存在业务关联或职权隶属关系,即使以“私人情谊”名义随礼,仍可被认定为“利用职务影响敛财”。实践中,此类行为的风险点集中在“权力异化”和“隐性腐败”。因此,领导子女结婚要不要随礼,需慎重,否则,既给领导添麻烦,也给自己找麻烦。如果有求于领导,借领导子女结婚赠送大额礼金、贵重物品,则可能涉嫌行贿。
4.高校普通教师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是否需要对标党员领导干部?
高校普通教师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是否需要对标党员领导干部,核心在于明确相关规定的适用范围与纪律要求。根据《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十九条,该规定适用于“辽宁省教育厅机关、辽宁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省属高职高专院校中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省属本科高校和省属民办高校参照执行”,而高校普通教师作为事业编制人员,如果属于党员或公职人员(监察对象)范畴,其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行为自然纳入监管体系。这一规定并非仅针对领导干部,而是覆盖所有党员和公职人员,体现了“全面从严”的纪律要求。实践中,普通教师与党员领导干部在纪律要求上的一致性,本质上是维护高校队伍整体形象的需要。高校教师作为教育工作者,其行为规范不仅关乎个人操守,更影响师生关系和教育公信力。例如,若普通教师借子女升学之机大摆宴席并收受学生家长礼金,虽非领导职务,仍可能构成“利用职务影响借机敛财”,违反规定第六条。因此,普通教师需从党员和公职人员身份出发,严格对标规定中的各项要求,自觉报告登记、控制操办规模、杜绝利益关联往来,确保婚丧喜庆事宜既符合传统民俗,又严守纪律红线。这种对标不是“额外负担”,而是公职人员职业伦理的内在要求,有助于营造风清气正的教育生态。
5.婚嫁双方可以异地办理两次婚宴吗?
婚嫁双方能否异地办理两次婚宴,本质上是纪律要求与传统习俗的平衡问题。根据省委教育纪检监察工委印发的《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第九条,明确禁止“以‘答谢宴’等名义‘化整为零’、多次操办和违规异地操办”。这一规定并非简单限制宴席数量,而是防止通过异地分批方式规避宴请规模约束。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讨论的男方或女方一方操办多次的情况,如公职人员的子女婚礼已在第一次婚宴的报备的情况下,按照民俗习惯公职人员异地参加另一方组织的婚宴或答谢宴,在既没有操办,也没有邀请管理服务对象等行为的基础上,可以不用再履行报备手续。如果公职人员自身婚礼,多次操办均需报备,过程中极易引起群众的误会,存在被认定多次操办和违规异地操办的风险,所以不建议公职人员异地多次操办。实践中,同一方异地分办婚宴的风险点集中在“拆分规模”和“利益输送”。例如,某高校干部在自己老家办10桌、在单位所在城市12桌,虽单次未超15桌,但总人数220人远超150人上限,被认定为“变相突破规模”。此外,若两场婚宴均邀请同事或业务关联方,即使单场人数合规,仍可能被定性为“利用职务影响敛财”。因此,高校中的党员及公职人员若确因双方家庭异地需分办婚宴,应主动与纪检监察部门沟通,确保总规模、人员范围、申报程序均符合规定,避免触碰纪律红线。
6.党员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邀请单位同事参加,且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金,违规吗?
这一问题不仅涉及个人廉洁自律,更关乎公权力运行的公正性和群众对党员干部的信任,必须以“零容忍”态度严肃对待。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操办婚丧事宜,即使未收礼,只要造成不良影响即构成违纪。若同时存在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金的行为,则进一步违反第九十七条关于“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的规定。例如,某高校人事处处长在子女婚礼中邀请单位教职工同事并收受礼金,虽未明确请托事项,但因双方本质上是基于岗位职责形成的管理与被管理、服务与被服务的双重行政关系,最后被认定为“利用职务影响借机敛财”。实践中,管理服务对象的范围不仅包括直接下属和业务关联方,还涵盖职权影响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如监管、服务对象等。值得警惕的是,部分党员干部通过“化整为零”“异地操办”等方式规避监管。例如,某高校后勤管理干部将婚宴拆分为3场举办,表面上每场规模未超标,但累计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金达12万元,最终被开除党籍。因此,党员干部在操办婚丧事宜时,应主动与纪检部门沟通,严格控制宴请范围、礼金标准,并拒绝管理服务对象参与,以实际行动维护党纪严肃性。
7.我打算办一场生日宴,邀请一些同学和朋友,其中有个别同学在我管辖范围内工作,这算违规操办吗?
如果生日宴规模适度,且没有以生日宴为名大肆收受礼金,仅仅是正常的同学聚会性质,即便有个别同学在你管辖范围内工作,一般不算违规。但如果在操办过程中,有向这些同学收受礼金,或者生日宴场面过于铺张,且有利用公职身份扩大影响力的嫌疑,那就可能构成违规。例如,在生日宴上收受同学礼金,或者借生日宴与管辖范围内的同学洽谈工作上的关照事宜,都属于违规行为。党员干部在举办此类活动时,务必把握好分寸,避免将正常社交活动与职务行为混淆,确保自身行为符合纪律规定。
8.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相关规定适用非党工勤岗位人员吗?
高校教职工中非党工勤岗位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是否适用相关规定,需结合岗位性质、职权范围和公共资源使用情况综合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条,公办教育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属于公职人员,即使非党员身份,若岗位涉及后勤采购、设备维护、场地审批等公共资源调配或服务对象管理的,其行为仍受纪律约束。例如,某高校食堂管理员利用职务便利占用后厨加工婚宴食材,虽未直接参与决策,但因涉及公共资源使用,仍被认定为违规。实践中,非党工勤人员的行为是否违规需从三方面判定:一是岗位职能是否涉及公权力。若工勤人员实际承担物资采购、项目验收等管理职责,其行为可被视为“行使公权力”,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廉洁从政从业”的要求。二是资源使用是否规范。例如,某高校保洁员未经报备使用学校礼堂存放丧葬用品,即使未占用教学时间,仍可能因“擅自使用公共场地”违反校规。三是社会影响是否负面。若工勤人员操办婚丧事宜时邀请合作企业员工、学生家长等服务对象,即使未收受礼金,也可能因“造成不良影响”被问责。综上,非党工勤岗位人员是否适用相关规定,核心在于其行为是否与公共资源、职权影响或教育行业形象相关。若仅从事纯劳务工作的诸如普通清洁工、水电维修工等人员,且未涉及资源调配或服务对象,其私人事务一般不受纪律约束;但若岗位职能涉及公共事务管理或资源使用,即使非党员身份,仍需遵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及高校内部规定。例如,某高校车队司机因“使用公车参与家属葬礼”被通报批评,纪检部门认定其“违反公车管理规定”,与党员身份无关。因此,高校工勤人员应主动了解岗位权责边界,确需使用校内资源时提前报备,避免因“程序失范”或“对象失当”引发纪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