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领域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常见问题(十):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类

作者: 时间:2025-07-09

1.对工作不负责任,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的该如何追究责任

对工作不负责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的行为,本质上是对政治责任和岗位职责的双重失守,必须通过党纪国法刚性约束确保“失责必问”。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此类行为轻则构成“履职不力”,重则可能涉及“失职渎职”,需依情节给予谈话提醒、通报批评、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若因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如安全事故、舆情事件),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同样会被追责问责。

2.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会受党纪处分吗?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党风正则民风淳,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一些单位纠正“四风”问题不力,个别高校过度留痕、机械填表问题明显,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尤为问题突出,令群众深恶痛绝。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针对这个问题,在第一百三十二条专门作出纪律处分规定,通过纪律约束,促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该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二)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三)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四)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五)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六)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所谓“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是指因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妨碍了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阻碍单位的改革发展,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损害党群干部关系,损害党的形象和威信,等等。对于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也应给予批评教育、谈话提醒、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或者组织处理。

3.上级检查时,以前没有留存的材料,需要重新补上吗,是否违规、算造假吗?

在上级检查中补正材料的合规性问题,本质上是检验工作规范性与诚信原则的双重考验。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材料补正必须严格遵循“真实性”与“程序性”原则,任何形式的伪造、篡改或虚构均构成违纪违法行为。例如,某高校在巡视巡察中为应付检查,临时编造“第一种形态”谈话记录,最终被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相关责任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判断补正行为是否违规核心在于区分“合理补正”与“伪造造假”。若材料缺失源于档案损毁、系统故障、保管不善等原因,可通过原始凭证复印件、电子数据恢复等方式补正,但需附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若内容系虚构,如伪造会议纪要、虚增数据等,即构成造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弄虚作假行为亦有禁止性规定。实践中需警惕“形式补正掩盖实质问题”。例如,某高校为应对安全检查,补做消防设备巡检记录但未实际开展工作,这种“假补正”被认定为“弄虚作假、敷衍检查”,相关责任人被问责。

4.高校领导及各职能部门对师生反映的问题长期拖延不解决,是否属于官僚主义行为?

高校领导及各职能部门对师生反映的问题长期拖延不解决,属于典型的官僚主义行为,需承担相应纪律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造成不良影响”明确列为违反群众纪律的情形,涉事党员领导干部可被给予警告至留党察看处分。即使非党员领导干部,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十八条,其“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行为也可被认定为工作纪律违规,视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此类行为的核心特征是脱离群众、责任缺位,如对师生合理诉求无正当理由长期搁置、表面承诺却不落实等,不仅损害师生合法权益,更会削弱校园治理公信力。实践中,无论是党员还是非党员领导干部,只要存在“拖延不办、敷衍塞责”情形,均可依据上述法规定性为官僚主义,并视后果轻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组织调整等处理,确保“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要求落到实处。

5.新官”到任后,面对“前任”遗留的一些复杂问题由于对情况不熟悉,没有马上处理,这算新官不理旧事吗?

若只是以不熟悉情况为由长期搁置遗留问题,不主动了解情况、寻求解决办法,那就是“新官不理旧事”。新到任,理应为群众利益负责,“前任”遗留的问题往往也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单位发展的关键问题。到任后,应积极主动对接“前任”工作,索要相关资料,组织相关人员召开座谈会,详细了解遗留问题的来龙去脉、涉及的利益方及前期处理进展,尽快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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