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领域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常见问题(十一):谋求特殊待遇类

作者: 时间:2025-07-16

1.高校人员利用职务影响为子女亲属谋取校内特殊利益是否违规?

高校人员利用职务影响为子女亲属谋取校内特殊利益属于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其本质是公权私用、破坏教育公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等亲属在招生考试、人员招聘、工作安排、岗位评聘、科研立项、工程招投标等领域谋取利益,均构成违纪。《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中也强调“高校领导干部亲属不得在其管辖范围内从事人事、财务、采购等工作”。例如,某高校副院长违规将校园内超市指定给其弟弟经营,某高校党委副书记在党委人事招聘中为其侄女提供帮助,最后均被纪律处分。此类行为违规的核心在于突破权力边界,故意违反“回避制度”,即便未直接受贿,但通过暗示、默许等方式干预正常业务流程,均属于以权谋私。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将公共资源转化为家族私利,直接侵害学校声誉和师生权益,涉事人员无论是否获利或项目质量如何,均需纠正错误、退赔违法所得并受党纪处分,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

2.高校为了引进人才,给予其家属超标准的校内工作安排,是否属于谋求特殊待遇?

高校为引进人才安排其家属校内工作是否属于谋求特殊待遇,需结合政策依据和程序合规性综合判断。部分高校为吸引高层次人才(如院士、学科带头人、博士等),在符合地方和校内政策框架下,通过劳务派遣、合同工等非编制形式安排家属工作,属于合法行为。但相关程序必须公开透明,要确保公示、试用期等流程程序合法,且岗位不占编制且不涉及教师岗。此类安排属于解决人才后顾之忧的合规措施,不构成特殊待遇。但若突破以下边界则涉嫌违规:一是岗位与资质不匹配,例如将低学历家属安排至专业技术岗或虚设岗位;二是占用编制或公共资源,如挪用科研经费或占用正式编制;三是程序失范,如未公开公示或规避公开招聘流程。因此,合法性的核心在于政策依据、资质匹配与流程透明,三者缺一不可。

3.高校以照顾人才为由,为个别教师提供远超标准的薪酬待遇和办公条件,是否合理?

高校为个别教师提供远超标准的薪酬待遇和办公条件是否合理需结合政策导向与实际效果综合判断。合理性方面,中央明确支持薪酬向关键岗位、重大科研贡献者倾斜,如深圳大学、武汉大学通过年薪制(最高70万元)吸引顶尖人才,这符合“知识价值导向”分配原则,也是应对市场人才竞争的必要手段。教育部允许高校设置专项绩效奖励,支持核心技术攻关,例如复旦大学推行动态岗位津贴体系,华南农业大学将62%绩效向人才培养倾斜,均体现“优劳优酬”的激励逻辑。但争议与风险在于,过度倾斜可能加剧内部不公导向,资源过度集中易导致团队分化与功利倾向。此外,若突破“服务教学科研”定位,虚设岗位或挪用经费配置超标准设施,则涉嫌挤占公共资源。所以,高校薪酬或人事制度是否合理,关键要看有没有明确的政策依据、个人贡献和回报是否匹配、配套严格的考核标准、操作流程是否公开透明。相反,有些高校挪用科研经费给关系户设虚岗发工资,这就属于违规操作。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既保障了教师基本待遇,又用绩效激励他们多出成果;后者则是利用职权搞特殊待遇,破坏了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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