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楼堂馆所建设中,应依据哪些关键要素来准确界定“超标准”?
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超标准主要体现在面积、装修、功能配置三个方面:一是面积超标准。例如,县级机关正科级不得超过18平方米,副科级不得超过12平方米,科级以下不得超过9平方米。如某县级机关将正科级干部办公室统一扩建为30平方米,即属超标准。二是装修超标准。禁止使用大理石地面、进口实木家具、豪华灯具等奢侈材料。如某开发区为会议室铺装进口卡拉卡塔大理石,被认定为违规。三是功能冗余。办公用房不得设置游泳池、影视厅等非办公设施。如某市政府办公楼内设恒温泳池,年维护费超50万元,属于违反规定。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单位以“特殊需求”为由超标建设,如“智慧政务中心”增设VR展示屏等设备,则需结合实际用途与成本效益综合判定,若设施与单位中心职能无关则视为超标准。
2.历史遗留的超标办公楼能否继续使用?
原则上需要整改,但可以根据办公楼的使用情况、安全性能等,综合考虑单位实际情况分阶段处理。一是短期过渡,对于当前确实无条件全部腾退的,可按照“只减不增”原则,冻结新增办公面积审批,通过调整办公布局、合并办公区域、改造为会议室等公共设施的方式,减少办公用房的使用面积,直至存量超标问题完全解决。二是长期整改。对于整改后仍然富余的办公用房,可以调剂给办公用房紧张的单位和部门使用,以综合解决办公用房不均衡的问题。
3.因工作需要,办公用房超标或占用多处办公用房,是否违规?
以工作需要名义超标使用或占用多处办公用房的行为明确违规,必须严格遵循《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一处一配”原则和面积标准。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及党内法规,无论是否存在“工作需要”理由,办公用房超标或多占均属违纪行为,典型案例已多次印证这一纪律红线,主要问题为超标准配备、虚假整改、违规占用(以“午休房”“临时办公”等名义多占房间)等。例外情形仅限严格审批的跨地兼职,若领导干部在相距较远的兼职单位需常驻办公,经单位房屋管理使用部门审批后,可在兼职单位配置一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但免除兼职后2个月内必须腾退。各单位要求严格执行“审批、备案、腾退”机制:超面积较少的需向单位房屋管理使用部门备案并限期整改,整改前可暂用但须明确时限;违规者需清退房间,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追究纪律责任。
4.办公用房超出规定面积较少的,如何整改?
严格执行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坚决清退超标准办公用房,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具体体现。但现实中,有的单位反映个别办公室仅仅超标几平方米,如果大动干戈腾退调换或者装修改造,不仅浪费而且影响工作。所以,实际工作中,对超出规定面积较少特别是面积微超1平方米以内的,如果通过调换或合用、工程改造等方式立即整改确有困难的,应实事求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可向办公用房主管部门备案处理,明确整改时限和方式,按期整改到位。对已作备案处理的超标准办公用房,在整改到位前,如果没有符合标准的办公用房,可继续安排领导干部使用,不宜认定为违规违纪。
5.把高校的学术报告厅长期出租给校外机构举办商业活动,收取租金用于其他支出,是否违规?
此类行为属于违规违纪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教育部规定,高校教学设施(如学术报告厅)应优先保障教学科研需求,禁止擅自改变用途用于商业营利。例如,某高校将实验楼出租给校外企业开设健身房,被教育部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若出租行为未履行审批程序(如未经上级教育部门批准),或租金未按“收支两条线”规定上缴财政、擅自截留挪用,则构成双重违纪。例如,某高职院校将实训基地出租后,将收入用于发放职工福利,被认定为“私设小金库”,相关责任人退缴48万元并受党内严重警告;某高校未报备出租图书馆报告厅,租金收入未入财政专户,直接用于支付招待费,被审计发现后追责。此外,长期商业活动还可能占用学生自习、考试场地,干扰正常教学活动,且易滋生利益输送(如低价出租关联企业)。学术报告厅等高校场地临时性出租需严格备案,仅限于非营利性学术活动,如行业论坛、公益讲座等,不得影响教学安排。出租须经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上级教育部门审批,租金全额上缴财政,支出纳入预算管理。高校公共设施必须严守教育属性,任何以“创收”为名违规出租的行为均触碰纪律红线,需严格遵循“教学优先、程序合规、资金透明”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