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领域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常见问题(六):滥发福利类

作者: 时间:2025-06-04

1.节日期间可以用公款购买礼品进行慰问吗?

节日期间走访慰问困难的党员、职工、群众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也是党组织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的具体方式,体现了组织的温暖。慰问活动必然需要一定的经费,在这方面也有明确的规定。因此,节日期间,单位按照规定用公款购买一些礼品对困难党员和群众进行慰问是允许的。但是,决不能把慰问工作变了味,打着慰问的旗号挥霍浪费,变相搞公款消费,变成了借机乱发福利的普惠行为,变成了只慰问领导干部及其亲属的变相公款送礼行为,这是党纪所不允许的。否则,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的”“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2.节日期间能用工会的钱给职工发放福利吗?

根据规定,工会的钱一部分是由职工交纳的会费积攒起来的,其用途也是用于职工的福利,包括开展工会活动,节日期间给职工发放福利,慰问困难职工,等等。因此,党和国家并不禁止节日期间用工会的资金给职工发放福利。需要注意的是,使用工会资金一定要照章办事,任何单位都不能打着工会的旗号,变相乱发福利,变相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否则,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3.过节期间能给退休职工发福利吗?

退休职工节日福利发放问题,既是对老同志的关怀体现,也涉及纪律规定和廉政要求。根据现行政策,退休职工能否享受节日福利需结合资金来源、发放形式综合判断。工会经费使用范围主要针对在职会员。《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明确,工会经费可用于退休离岗慰问,但未将退休人员纳入节日慰问对象。实践中,需把握三个关键:一是资金来源要合规,工会经费不得用于退休职工节日慰问,行政资金发放需纳入预算管理;二是发放形式要规范,实物慰问需附签收清单,严禁以购物卡、现金等形式发放;三是标准要透明,需通过财政专项列支。若违规使用工会经费或虚列开支,会构成违纪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例如,某高校曾因用工会经费向退休人员发放购物卡,被纪检监察部门追缴资金并通报批评。综上,退休职工节日福利并非“一刀切”禁止,但需严格区分资金性质:工会经费不得用于节日慰问,财政或行政资金发放需履行审批程序。单位可结合实际,通过组织茶话会、健康体检等非货币形式表达关怀,既体现人文温度,又确保合规底线。

4.党员干部可以在校内兼职多个岗位多拿补助吗?

党员干部在校内兼职并领取补助的行为,需严格遵循党纪法规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任何违规操作都可能触碰纪律红线。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党员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在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等单位兼职,即使经批准兼职也不得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高校内部,明确禁止通过兼职获取不正当利益。从高校具体管理规定看,党员干部校内兼职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且补助需严格依照校内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进行发放(普通教师在机关兼职按审批执行)。此外,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明确禁止滥发津贴补贴,若以“岗位补助”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将被认定为违纪行为。例如,某高校通过“挂名虚职”“一个部门两块牌子”等名义,为兼职干部发放补助,被纪检监察部门认定为“滥发津贴补贴”,相关责任人受到纪律处分。值得注意的是,科研人员和教师的特殊情况需结合政策区分对待。根据《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科研人员经单位党委批准可在企业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但需履行备案程序,且报酬不得与行政职务挂钩,其科研成果转化收益需按规定比例分配,不得通过校内行政岗位重复领取补助。若党员干部同时担任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职务(“双肩挑”),其兼职取酬需严格遵循“教学科研成果与行政职责分离”原则,避免利益冲突。综上,党员干部在校内兼职并领取补助需满足三个核心条件:一是履行审批程序(或正式任命文件),未经批准的兼职属违规;二是补助标准符合规定,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发放;三是资金来源合法,不得挪用项目经费或通过“小金库”变相发放。实践中,高校可通过建立兼职岗位清单、公示补助发放明细等方式强化监管,确保补助发放公开透明。若违反相关规定,将面临纪律处分、追缴资金等后果。

5.单位以“工作辛苦”为由,每月额外给大家发一笔奖金,这算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吗?

津贴补贴的设立和发放有着严格的政策依据和标准规范。仅仅以“工作辛苦”这种主观且模糊的理由来每月额外发放奖金,属于典型的擅自设立项目发放补贴的行为。在规范的管理体系中,若因工作性质特殊、劳动强度大等情况确实需要给予额外补贴,应当依据国家或地方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提出申请。例如,某些特殊行业如高温作业、有毒有害作业等,国家有明确的补贴标准和发放要求。只有在符合这些规定,并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发放补贴才是合法合规的。而随意以“工作辛苦”为由发奖金,不仅违反了财经纪律,也破坏了津贴补贴发放的公平性和规范性。

6.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可以决定向职工发放津补贴吗?

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在决定职工津补贴及绩效工资分配时,必须严格遵循党纪法规与高校治理规则,其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集体表决是方案生效的法定前置程序。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第七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对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的审议通过权”,这明确赋予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分配方案的“一票否决”权。所以校内绩效工资分配方案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未经群代会表决的方案不具备执行力,从制度层面杜绝了“少数人决策”的违规风险。从决策程序看,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需在政策框架内履行“提议、审议、表决”的闭环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五条,党委会负责“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校长办公会具体“拟订学校内部收入分配方案”,但两类会议的决策均需以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为生效前提。例如,武汉大学在制定《专任教师绩效津贴实施办法》时,先由校长办公会拟定草案,经党委会审议后提交群代会分组讨论,针对教师提出的“科研奖励比例”“双肩挑人员薪酬标准”等12项修改意见,反复修订后经82%代表表决通过才正式实施。这种“党委领导、行政执行、民主监督”的机制,既体现了集体决策的权威性,又保障了教职工的参与权。实践中,需重点把握“三审三备”原则:一审政策合规性,对照上级相关政策规定,确保分配项目不超过规定范围;二审资金来源,财政拨款需纳入年度预算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自有资金需附明细说明;三审教职工代表大会程序,表决过程需留存会议记录、代表签字等原始材料,避免“走过场”式表决。例如,某高校曾因在未通过的情况下,以党委会决议强行发放“工作补贴”,被上级纪委以“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问责,相关责任人受到诫勉谈话并追缴资金。综上,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在津补贴及绩效工资决策中具有提议权和执行权,但方案生效必须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集体表决通过这一法定环节。各高校应建立“党委提出方案框架、行政部门制定细则、群代会审议表决、纪检部门全程监督”的全链条机制,确保分配方案既符合国家政策,又反映教职工普遍意愿,从源头上杜绝违规发放风险,维护校园分配秩序的公平性与严肃性。

7.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职工发放津贴补贴违规吗?

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资金并通过其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属于典型的违规行为,不仅违反财经纪律,更可能滋生利益输送和腐败问题。这种行为的本质是通过“体外循环”规避监管,将国有资产或财政资金转化为职工福利,严重破坏收入分配秩序。从中央到地方的法规均明确禁止此类操作,如《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四条将“向关联单位转移好处并由其发放津补贴”列为十二类重点违规情形之一,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则对“纵容特定关系人利用职权谋利”作出严格约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对“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也做出了规定。从操作模式看,此类违规通常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虚构交易,如通过关联企业虚开发票套取资金;二是转嫁成本,将本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转嫁给关联企业;三是利益输送,以“服务费”“咨询费”等名义向关联企业支付资金,再由其以“绩效奖励”“过节费”等形式发放给教职工。例如,某高校将科研经费以“设备采购”名义支付给关联企业,后者扣除手续费后将资金以“劳务费”形式返还给教职工,此类行为在审计中被认定为“变相私分国有资产”。根据《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六条,此类行为最高可给予开除处分,并追缴违规所得。实践中需注意三个风险点:一是资金来源合法性,若涉及财政拨款,需纳入年度预算并履行审批程序,任何通过关联单位“曲线发放”的行为均构成挪用专项经费;二是决策程序合规性,即使资金来源于自有收入,也需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未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的方案不具备执行力;三是关联交易真实性,纪检监察部门可通过穿透式审计核查交易背景。

8.以奖励科研成果为名,给科研团队成员发放远超规定标准的奖金,算滥发福利吗?

以奖励科研成果为名发放超额奖金是否构成滥发福利,需结合党纪法规和科研管理政策综合判定。从本质上看,这种行为涉嫌违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四条关于“自行新设项目或提高标准发放津补贴”的禁止性条款,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合法科研奖励与违规滥发的界限主要体现在三个维度:一是标准合规性,科研奖励需与成果质量、实际贡献挂钩,且不得突破财政部门或高校内部制定的上限。二是资金来源合法性。财政拨款项目的奖励需纳入预算并履行审批程序,横向课题奖励需符合合同约定。若通过虚增设备采购、虚构劳务支出等方式套取科研经费发放奖金,如浙江大学陈英旭案中通过关联公司套取945万元科研经费,则直接构成贪污犯罪。三是决策程序合规性。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分配方案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实践中需注意两类风险:隐性违规和程序缺失。隐性违规表现为“曲线发钱”,此类操作被中央纪委列为重点整治对象。程序缺失则指未按规定公示奖励方案、未留存评审记录等。

9.科研经费用于发放福利是否违规?

科研经费用于发放福利属于典型的违规行为,其本质是将国家专项科研资源异化为单位内部的“福利池”,不仅违反纪律,更会侵蚀科研资金的使用效能,损害科技创新的公信力。例如,某高校将科研经费以“劳务费”名义发放给教职工,被纪检监察部门认定为“自行新设项目违规发放津补贴”,相关责任人受到撤职处分。从实践层面看,违规发放福利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直接发放,如通过虚列会议费、差旅费等科目套取资金,以“过节费”“加班费”等名义发放现金或购物卡。二是间接输送,如将科研经费转移至关联企业或第三方机构,再通过“技术服务费”“咨询费”等形式返还至个人。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单位可能以“科研激励”“团队建设”等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例如,某高校以“科研攻坚补贴”为名,向教职工发放高额现金,虽声称“与项目进度挂钩”,但未制定量化考核标准,被纪委认定为“巧立名目滥发钱物”。此类行为不仅违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还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贪污罪或私分国有资产罪。

10.党员干部的亲属可以收受请托人的礼物吗?

此行为系所谓的搞权权交易,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是指党员干部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违纪行为。权权交易重在强调进行了交易,而且是权力的交易,实际上是一种利益交换。即使这种利益交换还没有完全发生,但只要是党员干部相互之间达成了共识和默契,就可能构成权权交易。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手握实权的党员干部,为了表面上避嫌,或是想办成自己权力范围之外的事情,就与其他党员干部达成共识和默契,相互利用职权为对方及其亲属谋取利益,大搞权权交易。有的还美其名曰互相帮助,人之常情,以图逃避党纪国法的追究。须知,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决不可以用来换取私利,无论如何掩饰都难逃纪律法眼。

11.如何界定正常的“礼尚往来”?

我们党向来禁止党员干部违规收礼,尤其是禁止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否则,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会受到党纪处分。当然,党纪也决不禁绝人情往来。我国素有礼仪之邦之称,传统文化中有礼尚往来的习俗,也有利于增进亲情和友情。但是我们党决不允许打着传统习俗的旗号变相收礼。因此,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要给予党纪处分。需要注意的是,诸如收受电子礼品卡、微信红包,或通过快递寄送高档特产(如海参、虫草等)等近年来隐形变异问题,均按违规收礼处理。所谓“礼尚往来”,是指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换句话说,就是你对我怎么样,我也对你怎么样。“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即指明显超出当地正常经济、生活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以及一般的、正常的礼节性的往来(一般单笔金额不超过500元,一年内累计不超过2000元,且无利益关联)。如果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收受他人给予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则可能构成受贿罪。

12.收受单位同事赠送的家乡特产违纪吗?

一般来说,一个单位的同事来自五湖四海。逢年过节都会回家乡探亲访友,有时会带些家乡的土特产给同事,如果该土特产价值较小,且不影响自己及对方正常履行职权,而且自己有时也给予对方土特产等小礼物,那么这些土特产基本上可以算作正常礼尚往来的范畴。但是如果收受了土特产可能影响到自己或对方公正执行公务,或者土特产的价值较大,或者属于贵重物品,明显超出了正常礼尚往来的范畴,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则属于违纪行为,会受到党纪处分。

13.出差期间可以接受赠送的土特产吗?

在日常工作中,一些党员干部在出差调研、联系工作时,兄弟院校或其他合作单位出于礼节、感谢或增进感情等需要,向到来的党员干部赠送当地特产或者小礼品。党员干部往往感觉“盛情难却”,或“物品价值有限,情有可原”“随大流”收下礼品。实际上这是一个错误的认识,根据有关规定,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等。违反规定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应当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14.管理和服务对象送的家乡土特产能不能收?

家乡土特产也是礼品,虽然有些看起来价值不大,但是无论数额大小,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家乡土特产,均影响职务廉洁性。日常生活中,面对存在亲友、老乡关系的管理和服务对象,可能有“抹不开情面”“不愿得罪人”的心理,进而收受价值不高的土特产,貌似无关紧要。实际上,只要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送的礼品礼金,都存在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党员干部要严守公私界限,不该收的坚决不能收。

15.当中间人帮人办事可以收礼吗?

当前,一些党员干部,利用认识人多、关系广的便利条件,四处帮助请托人办事,收受请托人的财物。一些人认为,自己又没有利用职权为他人办事,靠的只是关系,自己只是起到一个牵线搭桥的作用,收点礼品钱财算不上什么事。实际上这种中间人就是俗称的“权力掮客”,其行为不但涉嫌违纪甚至可能涉嫌犯罪。在任何情况下,党员干部都不应当违规收受他人财物。如果党员干部收受他人财物,虽然没有直接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但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为请托人谋利,则构成斡旋受贿。如果明知贿赂人具有行贿意图或者明知国家工作人员有受贿意图,而故意充当“权力掮客”,从中穿针引线、牵线搭桥,促成贿赂交易,则构成介绍贿赂。即使没有收受他人钱财,但是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滥用权力,同样也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

16.请上级机关领导来指导工作可以给报酬吗?

请上级机关领导来单位指导工作,一般来说都是从事公务活动。我们党历来禁止在公事活动中接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所谓“公务活动”,包括国内公务活动和对外公务活动。之所以禁止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是因为这些行为可能与党员干部的公职发生关系,可能会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同时,党的纪律也禁止公款送礼,对用公款购买赠送礼品、礼金的,应给予党纪处分。当然,如果是请上级机关的领导同志来授课,根据有关培训费管理的规定,可以按规定给予讲课费,则不属于公款送礼的范畴。但需注意,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也应当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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